四川省旅游市场拓展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90505

【实施日期】 19990501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1998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
(川委发〔1998〕23号),进一步加大旅游对外促销,提高四川旅
游产品的知名度,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旅游市场拓展费主要用于旅游宣传促销工作。根据旅游
的特点,旅游宣传促销工作需要统一对外宣传促销,完全服务于各企、事
业单位,而其经济效益则将直接或间接地体现在各个企业或各景区景点。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各类单位,包括旅游饭店
、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包机公司、旅游票务中心、旅游景
区景点、旅游定点餐厅、旅游定点商店等经营单位,均按计税营业(销售
)额的1.3%计提旅游市场拓展费,在管理费用和经营费用中列支。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旅游市场拓展费的监管部门。旅游市场拓展
费应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
9号)的规定,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

  第五条 旅游市场拓展费由各级地税部门和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分别按
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在征收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各级税务部门征收
的旅游市场拓展费,应按月汇缴到省地税局,省地税局于次月10日内划
入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具体代征办法由省旅游局会同省地税局另行制
定。

  第六条 旅游市场拓展费实行“省统收统支,各级按比例分成,先收
后分,年终清算”的办法。

  各级旅游部门按照4∶2∶4的比例分成,即省40%,市(地、州
)20%,县(市、区)40%。每半年分成一次。

  第七条 旅游市场拓展费专项用于全省旅游对外、对内宣传促销(包
括景点景区、旅游线路、宾馆饭店、特种旅游、专项旅游的宣传促销)、
大型旅游招商活动。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旅游市场拓展费的使用部门


  第八条 旅游市场拓展费的使用,由省旅游局按照规定用途报送年度
分月用款计划,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资金;各市(地、州)、县(市、
区)的分成部分,由省旅游局每半年报送分成计划,省财政厅审核后分别
拨付各市(地、州)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再由各市(地、州)财政
部门转拨县(市、区)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各市(地、州)、县(
市、区)旅游部门应按照规定用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分月用款计划
,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九条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必
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和发放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任意扩大旅游市场拓展费的征收范围和
提高征收标准,不得隐报、虚报或拖欠应上交的旅游市场拓展费。旅游市
场拓展费的使用,必须按计划和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旅游市场拓展
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