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加强进入内地城镇经商、旅游的边疆少数民族人员的工作的意见

(1987年12月14日)

  现就加强对进人内地城镇从事经商、旅游的边疆少数民族人员的工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商品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边疆少数民族人员进人内地城镇从事经商、旅游等活动的逐渐增多。这对于增进各民族之间的交往、相互了解、相互学习和合作,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内地提供具有民族特色的产品,活跃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边疆少数民族人员进入内地城镇的增多,活动范围的扩大,如同汉族人员到边疆民族地区经商、旅游一样,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因此,必须重视向当地干部和居民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进行“两个离不开”的教育,正确对待边疆少数民族人员到内地城镇的经商、旅游活动,充分认识这类活动的积极意义,并通过接触和交往,增加互相理解和信任,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以诚恳、热情、欢迎的态度对待少数民族人员,防止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事件发生,并尽可能为他们提供方便。

  二、由于各种原因,进人内地城镇从事经商、旅游活动的少数民族人员,对当地的治安、工商管理制度等可能不太熟悉。应当主动地进行宣传教育,使他们了解有关的政策、法令、规定,自觉守法,服从行政、工商、治安、交通、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对进行非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区别对待。情节轻微、属于初犯的,以教育为主,多次进行非法活动、情节比较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对冒充少数民族人员进行投机倒把、走私、扰乱社会治安、损害民族团结的,要从严处理。

  三、对进人城镇的边疆少数民族人员之间以及他们同当地人之间发生的问题,民族工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多做教育,疏导工作,采取实事求是、慎重稳妥的原则加以解决。不能把不同民族间发生的经济、治安纠纷等,都当作民族问题对待。对重大案件和棘手问题,要及时同少数民族人员原籍的有关部门联系,争取他们的协助,以便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四、越来越多的边疆少数民族人员进人内地城镇从事经商、旅游活动,为城市民族工作增加了新的内容,希望各有关地区的民族工作部门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以促进各民族之间的正常交往。